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
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
醫保發〔2019〕18號
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精神,做好醫療保障部門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規范相關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根據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的采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采購品種及采購數量測算帶量采購藥費金額。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藥品專項采購預算。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于專項采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并要求醫療機構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鼓勵醫保經辦或采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
二、做好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的協同
各試點地區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的協同,并統一試點地區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同一藥品的支付標準。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則上以集中采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試點地區可按照“循序漸進、分類指導”的原則,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原則上按如下規則調整:
(一)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于30%為支付標準,并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鼓勵非中選企業主動降價,向支付標準趨同。各試點城市也可在綜合考慮本地實際的基礎上探索通過調整個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品種。
(二)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
(三)低于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不設置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于中選藥品價格。
三、完善醫保支付方式,鼓勵使用集中采購藥品
各試點地區要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結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醫保部門制定2019年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對合理使用中選品種、履行購銷合同、完成集中采購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采購品種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繼續推進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等定額付費,對使用集中采購藥品的治療,不因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額支付標準。各試點地區要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引導公立醫院優化費用結構,促進公立醫院改革。
四、建立醫院集中采購考核機制
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購銷合同完成中選藥品采購量。采購量完成后,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原則上在試點采購周期內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選藥品采購量。各試點城市藥品采購機構要加大對藥品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杜絕線下采購等不規范采購現象。
各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按照“按月監測、年度考核”的方式,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國家試點藥品集中采購的情況,并將其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和醫保費用考核,從嚴管理。對采購結果執行周期內未正常完成中選品種采購量的醫療機構,相應扣減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對中選品種處方量下降明顯的醫生,應進行專項約談。
各試點地區醫保部門要充分認識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醫保配套措施,分解細化完善具體舉措。試點城市所在省份醫保部門要充分支持試點地區醫保工作。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